8761万元罚单暴露汽车行业垄断顽疾
收到江苏罚单后,雷克萨斯仍在深圳等地公开加价 8761万元罚单暴露汽车行业垄断顽疾
在深圳中升雷克萨斯4S店内,尽管销售人员称ES300h、RX450hL、RX300等车型均有优惠,但记者了解后发现,所谓的优惠,是指在车型加价后进行小幅降价,而非在厂家指导价基础上进行降价。因此消费者买车时的实际价格并没有优惠,甚至仍比厂家指导价高出几万元。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汽车行业被曝光的案件多达几十起。作为“限制降价”或“加价”等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消费者理应起诉涉事企业,要求其赔偿差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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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8761万元的巨额罚单把雷克萨斯推上了风口浪尖。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丰田中国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由于旗下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在目前中国汽车市场中,经销商对热门车型“限制降价”或“加价”的行为时有发生。出于对热门车型的急需或喜爱,消费者有时要花高于汽车指导价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价格购买新车。
汽车企业和经销商这种价格垄断行为,也让普通购车者叫苦不迭。“在我看来,这种对车型限价和加价的行为,就是‘趁火打劫’,破坏了市场的自由贸易环境。”前来北京市来广营汽车城看车的消费者黎清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选择买或者走,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
黎清的经历只是广大消费者购车现状的一个缩影。随着8761万元巨额罚单开出,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行为暴露了汽车行业存在已久的垄断顽疾。消费者平价购车为何如此之难?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哪些表现形式?未来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道路应该如何走下去?对于这些人们颇为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行业专家和律师。
多种手段限价、加价 雷克萨斯早有“前科”?
长期以来,雷克萨斯将“以心至诚的待客之道”宣称为自己独有的品牌承诺,始终对外强调其产品和服务的“匠心”。但是对于旗下车型的售价,雷克萨斯却没有那么“坦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内容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与此同时,2016年至2018年3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万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万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万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毅直言:“雷克萨斯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雷克萨斯交易的相对人。因此雷克萨斯对经销商限价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他指出,雷克萨斯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在金毅看来,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禁止的。这种情况下的知法犯法,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明确的损害。除非雷克萨斯提出‘豁免’的理由,否则就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执法机构直接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事实上,雷克萨斯“限价”“加价”购车的情况并不仅发生在江苏省内。在中国市场,雷克萨斯“加价购车”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在汽车之家、易车、爱卡等汽车论坛,关于雷克萨斯车型加价一事,网友们咨询和提问的帖子比比皆是。
“不可否认,作为当前二线豪华品牌的领军企业,雷克萨斯的车型比较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但是利用人们的喜爱,大肆做价格文章,这显然与雷克萨斯宣传的匠心精神背道而驰。”独立汽车产业评论员夏树说,“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显然不值得任何同情,反而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同类案件多发 如何才能识破“垄断”的伪装
回顾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市场出现并被处理的汽车行业垄断案件多达几十起。汽车企业和经销商垄断行为的频发,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那么如何才能识破“垄断”的伪装,发掘查处其违法的本质呢?
“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达成纵向垄断协议、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金毅解释说,“以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这件事为例,由于雷克萨斯和其经销商分别处在销售流程的上下游,因此雷克萨斯要求经销商限价的行为,属于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除了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外,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案件也多次在汽车行业发生。“2014年,湖北武汉的四家宝马4S店,将本属于售前执行、免费的PDI检测,协商变为向消费者收取统一费用的‘PDI检测费’。像这种经销商彼此之间达成的垄断,就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一个表现。”金毅说。
而利用某些特定产品的不可替代性,限制市场交易或者高价交易的行为,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金毅解释说:“比如某汽车企业规定,在维修换件时,消费者只能更换其原厂的配件,否则将不予以保修。这样的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范畴。”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济民表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表现形式,则是企业限制市场购买其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利用自身产品的唯一性,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多倍的价格出售。”
事实上,汽车行业的垄断案件在世界范围内也曾多次出现。“垄断是各国都出现过的违法行为。只不过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垄断行为表现的形式可能更加隐蔽,不像中国市场上这些企业一样‘赤裸裸’。因此无论是监察机构还是广大消费者,都应该学会甄别这些垄断行为的伪装,及时进行监察和举报。”金毅提醒说。
有明令禁止仍“顶风作案” 处罚力度小或是主因
在雷克萨斯垄断案处罚结果公布的第二天,记者来到了深圳中升雷克萨斯4S店内,以购车者的身份进行实地探访和调查。
由于中升雷克萨斯4S店在深圳名气和规模颇大,因此周末到店选车购车的消费者很多。销售顾问潘洋介绍说:“由于年底店里要‘冲业绩’,因此12月27日、28日两天,我们店内有优惠活动,很多车型都有降价和折扣。”
不过,潘洋所说的优惠,并非通常情况下经销商在车型厂家指导价基础上的优惠和折扣。“之前需要加价的车,这两天可能加价的幅度小一些,或者不需要加价就能买。”潘洋说。
以当下热销的雷克萨斯ES300h为例,潘洋表示,以往消费者想要购买这台车,都需要在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3万元,但是这个周末ES300h参加优惠活动,消费者无需加价就能购买。而雷克萨斯RX450hL,活动期间则是在加价五六万元的基础上,进行1万多元的降价优惠,消费者仍需要在雷克萨斯RX450hL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四五万元才能提车。
“我们所说的汽车报价,指的不是厂家指导价,而是加价后的落地价,所有的折扣也是在这个落地价基础上进行的。”销售顾问易全佑解释说,“你我都知道,雷克萨斯的大部分车型都是需要加价购买的,相比深圳的其他雷克萨斯4S店,我们店的价格算得上是便宜和实惠的。”
当记者问起雷克萨斯垄断案一事对于这家4S店是否有影响时,易全佑则表示,江苏的雷克萨斯经销商是因虚开发票而受到处罚。“我们开购车发票,开的是加价后的价格,不存在违规开发票的问题。就算加价50万元,我们也能开出发票。因此这件事和我们没有关系。”
易全佑所说“雷克萨斯因虚开发票而受到处罚”的说法,显然与雷克萨斯价格垄断事件所呈现的真实内容不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雷克萨斯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非向消费者虚开发票。
一边雷克萨斯和其江苏经销商刚刚收到8761万元的罚单,另一边深圳的雷克萨斯4S店却继续明目张胆地进行加价销售。这种有明令禁止仍“顶风作案”的行为,着实让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汽车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比较小。”金毅直言,“比如雷克萨斯价格垄断事件中,执法机构对雷克萨斯的处罚仅是2016年度其在江苏市场销售额2%的罚款。倘若处罚的是雷克萨斯2016年度中国销售额的2%,乃至2016年度全球销售额的2%,那么对于汽车企业的威慑力就要大很多。”
金毅表示,目前我国监察机构执法年限短,因此对于企业的垄断行为,基本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也让一些汽车企业不惜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当前,很多汽车企业受制于国外严苛的反垄断法律,在国外诚信经营,但是来到中国市场就变得无法无天。这样‘双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名誉和品牌,而且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处罚。”金毅对汽车企业提出了忠告。
此外,金毅还提醒说,由于反垄断法的制定与执行,和各国的市场竞争,及其经济发展情况都有很大关联,因此反垄断法在法律上有解释的空间和模糊的地方。汽车企业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并和主管机关及时沟通,以此明确经营的界限和风险,才能更好地进行合法的销售经营。
消费者维权艰难 反垄断之路仍需多方助力
随着雷克萨斯垄断案的公之于众,不少消费者针对此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部分加价购买雷克萨斯汽车的车主,对雷克萨斯品牌表现出强烈的愤怒和失望。
在汽车之家雷克萨斯ES论坛上,名为“xx寿司”的网友发帖表示,因为发生了雷克萨斯垄断案,他已经退订了ES300h,并晒出了退订的金额截图。而名为“爱吃鱼的小鱼儿”的网友则发帖提问,“罚款是对的,但是加价提车的车主是不是应该也得到赔偿呢?毕竟买车的钱都是大家的辛苦钱。”
“事实上,一个企业因垄断行为被处罚后,消费者可以对企业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差价和损失。”金毅说,“如果涉及的消费者人数比较多,消费者可以进行代理性质的公益诉讼,这样有助于分摊大家诉讼的成本,节省精力。”
金毅同时建议,消费者在日常看车购车的过程中,应多去留意汽车企业是否出现了垄断行为。“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消费者可以拿着购车的合同、票据和其他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机构举报。对于此类举报,监察机关会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田济民则表示,《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如今雷克萨斯垄断案的出现,或将加速《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的落地。
在夏树看来,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强力的第三方监察机构,因此单一消费者想要起诉汽车企业,无异于“蜉蝣撼树”。庞大的诉讼成本和人力成本是消费者无法承担的。
夏树建议,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察举报通道,与消费者进行联动,发动广大消费者的集体力量,以此遏制并治理汽车企业的垄断行为。
“就像在治安领域有‘朝阳群众’,在反腐领域有‘人民来信’,那么在反垄断领域,政府同样可以设立专属的通道,消费者在日常的选车购车过程中,就可以对汽车企业发挥出监督作用。”夏树解释说。
“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不同,垄断行为有很强的单方面性,比较隐蔽,很难被察觉。由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有很强的破坏性,因此反垄断行动刻不容缓,反垄断之路仍需多方助力。”夏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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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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