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消防基本知识车辆行驶安全知识
根据《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安全为根本,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
主要包括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海外利益安全等12个领域。这12个领域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1.【安全】安全攸关党和国家安危,其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安全是的根本,经济、社会、网络、军事等领域安全的维系,最终都需要安全为前提条件;其他领域的安全问题,也会反作用于安全。
2.【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基础。维护经济安全,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不断提高国家的经济整体实力、竞争力和抵御内外各种冲击与威胁的能力,重点防范好各种重大风险挑战,保护国家根本利益不受伤害。
3.【国土安全】国土安全涵盖领土、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要素,是指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海洋权益及边疆边境不受侵犯或免受威胁的状态。国土安全是立国之基,是传统安全备受关注的首要方面。
4.【社会安全】社会安全是的重要内容,包括防范、消除、控制直接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工作涉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5.【网络安全】当今世界,网络空间已成为与陆地、海洋、天空、太空等重要的人类活动新领域。同时,网络安全也相伴而生,世界范围内网络犯罪时有发生,网络、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成为全球公害十大消防基本知识。网络安全与各安全领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
6.【军事安全】军事安全是指国家不受外部军事入侵和战争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一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军事安全既是体系的重要领域,也是国家其他安全的重要保障。新形势下维护我事安全,要有效应对国家面临的各类安全威胁,筹划和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平时营造态势、预防危机,战时遏制战争、打赢战争。
7.【文化安全】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安全是的重要保障。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8.【科技安全】科技安全是指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科技安全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的重要力量。维护科技安全既要确保科技自身安全,更要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确保相关领域安全。
9.【生态安全】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国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我国作为一个领土、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问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维护生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福祉、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生态安全成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石。
10.【资源安全】从角度看,资源的构成包括水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多方面。资源安全的核心是保证各种重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在此基础上,追求以合理价格获取资源,以集约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保证资源供给的协调和可持续。
11.【核安全】核能的开发利用给人类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同时,核能发展也伴生着核安全风险和挑战,核武器扩散、核武器国家的对峙和军备竞赛依然存在。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威胁的上升,潜在的核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隐忧。遍布世界的核材料、,存在着因核事故、核犯罪而导致、核泄漏乃至核攻击的风险。
12.【海外利益安全】海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资源安全、海上战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其维护方式多种多样,如开展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应急救援。随着新一轮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施,海外利益安全日益关乎我国整体发展利益和,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的行为,不得向危害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机关报告。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6.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有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车辆行驶安全知识、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罪:指组织十大消防基本知识、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7.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国家罪和煽动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十大消防基本知识、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1.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权利十大消防基本知识。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车辆行驶安全知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6.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车辆行驶安全知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车辆行驶安全知识、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10.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11.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1.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3.不得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4.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5.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十大消防基本知识,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6.如果你是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你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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