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房地产将纳入征税范围
16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拟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同时,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及了集体房地产的征税内容。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具有非常好的务实导向。类似政策体现了从税法角度积极进行引导,进而对集体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成较好的政策支撑。从政策上看,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入股的,都要纳入到土地增值税缴纳的范围之中。
近两年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一个新事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出售相关集体用地,所以这也使得此类土地运作中的税费内容更受关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涉及征税,侧面也说明政府对于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持鼓励的态度的,这样也利好相关土地交易纳入到税费监管领域之中。
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未来也有助于形成包括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所以相关税费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此类住房的开发成本中,也是未来值得关注的内容。另外包括农村小产权住房等,后续是否要纳入到此类税费征收的监管中,也是一个需要积极关注的内容。
在农村土地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及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这两年农村土地市场关于承包经营权续期、流转的做法也比较多,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关注也非常有必要。类似不征收的表述,也打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面的顾虑,税费成本减少,本身也是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即利好规模化农地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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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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