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汽车网站权威解读 苏州出台网约车细则及深化出租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
3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位?
此次首要原则就是“乘客为本”。
(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实施意见》的制定,旨在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即传统出租车)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推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十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信用管理相关,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建立“红”公示制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惩,实现优胜劣汰。
11关于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运价规则
三、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十五)行业稳定。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领导小组单位按照职责建立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渠道,引导各方表达合理。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社会秩序或组织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海淀区北四环西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3、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由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结合网约车实际运营特点,苏州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乘客使用的客户端上显示运价规则,便于乘客实时掌握,切实消费者权益。
6关于拼车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为了让大家能清晰地了解意见稿内容,小鱼专门作了详细解读,满满的都是干货啊!(PS:也是小鱼的心血啊!)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了!
(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一、关于网约车细则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苏州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征求意见稿)
重磅消息!关乎每一个苏州人的出行!也关乎每一位出租车与网约车司机的利益!今天下午,苏州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看:
(十八)落实经费保障。做好道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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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的相关中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已进行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7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要求?
(九)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有关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分别接入道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资质,机关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条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车营运活动。网约车车辆应具备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档次应高于主流巡游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水平与巡游车保持合理比价,重大价格变动前应事前公示。
二、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
行业的实施意见
2、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如果大家对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感兴趣的,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8关于网约车车辆的要求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
六个方面:
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4此次,为乘客带来什么实惠?
2、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即拼车、顺风车。苏州还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我市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十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6)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省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1、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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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将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乘客为本、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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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十)规范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和义务;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权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的信息。网约车不得有巡游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省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0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安全经营方面的要求
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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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道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人民群众权益作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规范经营权管理
(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巡游车企业和社会力量为出行提供巡游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车划分为普通型与舒适型两类,鼓励普通型巡游车通过车辆更新等方式向舒适型巡游车转型升级,提升巡游车整体车型档次。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1)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
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提供服务车辆具备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的,从其。
1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5)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及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二)基本原则。
(十九)做好引导。充分发挥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共识。要及时报送行业、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
(四)无犯罪记录;
2《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第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十七)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这是为了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权益。
第七条道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九条道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的条件核查并按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十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苏州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要在统一领导下,建立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1、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实施细则(试行)
五、改善出租汽车经营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京ICP证080057号电信业务审批【2010】字第296号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重磅消息!关乎每一个苏州人的出行!也关乎每一位出租车与网约车司机的利益!今天下午,苏州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网约车经营服务和巡游车经营服务一样,提供的是针对的客运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及检查”、“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依法规范。正确处理和市场关系,强化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方权益。
(四)经营权管理制度。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市区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各县级市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由当地人民确定。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道运输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3)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三、深化巡游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9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
(五)规范经营权管理。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5关于深化巡游车
四、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六)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实行指导价。综合考虑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建立与燃料价格、城市社会平均收入相联动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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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