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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指出:“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时代,文明永续发展,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中华文明是中国56个民族智慧的结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互相借鉴,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文化共同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2014 年9 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我国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需要中国56个民族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和共同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提出保护工作的原则:首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其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西藏拥有丰富文化资源,其中,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展示西藏特色文化及建设国际旅游文化城市的重要内容。2006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开始全面启动,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生存状况、生存生态、类型、价值、内容、传承状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同时,按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进行详细登记,包含了内容、类别、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及其年龄、性别、居住地的县名、乡镇名、村名等,认定急需抢救的处于濒危状态的具有重大价值的项目清单,针对问题制定保护目录并进行抢救性保护。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在三级名录体系的建设、保护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建立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体系

  2005年3月26日,(国发办【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发布,意见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作目标和方针、建立名录体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明确的要求,提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西藏各级文化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名录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确定的518项名录中西藏有24项入围,以格萨尔为首的民间文学1项、民间舞蹈6项、传统戏剧7项、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5项、传统医药2项、民俗1项。这24项的入围,是西藏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具体体现,也是自2006年全面普查工作的成果之一,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一个很好的开启和鼓舞作用。2006年12月27日,西藏公布第一批38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1项、民间舞蹈12项、传统戏剧7项、民间美术3项、传统手工技艺7项、传统医药1项、民俗6项,西藏自治区名录体系的建设就此拉开帷幕。2007年6月22日,西藏公布第二批82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隔一年,到2008年12月25日,西藏公布自治区级第一批134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截至目前,西藏公布五批次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和四批次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名录,各市地、县区也建立了名录体系。

  截至目前,格萨尔、藏戏、藏医药浴法,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非物质遗产项目;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9个进入国家级名录;96名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入选国家级传承人名录。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460项,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350人,市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87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54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64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25名。

  西藏对三级名录体系采取分级保护的机制,并综合运用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多种方式,特别是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保护。

  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构建工作保障机制

  在设立机构方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实践和科学保护研究等。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设立。保护中心承担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管理、实践和科学保护相关工作。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强保障。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一支适应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队伍是保护工作科学有序进行的基础。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在政策、经费、项目等多方面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有力推动了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据中国西藏新闻网报道,2006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9552亿元,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保护。西藏自治区迄今累计投入约8020万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持续进行

  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16年6月11日至6月18日,自治区在拉萨举办了第11个“文化遗产日”。在此期间举行了“振兴传统工艺·西藏传统手工技艺衍生品展暨创意大赛” “首届尼赤派藏文书法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歌舞展演活动” “西藏自治区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展”等活动。201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活动将于6月8日在西藏山南举行。在“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交流活动,有效提高了公众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了全民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文化领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建立了调查、名录建设及传承和传播的制度、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五、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西藏为规范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社会人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常规化、规范化建设。2010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聘请44位西藏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美术和民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评审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负责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项目和重要理论成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工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有效推进传承与传播制度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西藏每年举行大型非遗进校园活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体验、讲座、咨询等活动,在校园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引导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并传承和保护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西藏大学、西藏藏医学院、西藏佛学院、西藏师范专科学校等成为宣传的主要院校。西藏目前有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示范基地,包括那曲市班戈县中石化小学、日喀则市拉孜县拉孜镇中心小学、山南扎囊县中学、昌都市职业技术学校、林芝市职业技术学校、西藏藏医学院、西藏大学。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间藏戏队发展到140余支,格萨尔说唱艺人近100人。完成并出版《格萨尔说唱故事》《藏戏名人名段》《传统八大藏戏经典唱腔》《中国藏戏史》《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藏戏艺术巡礼》等近百种普查成果书籍、音(影)像制品。完成了西藏传统八大藏戏、西藏舞蹈艺术、格萨尔史诗(藏北篇)以及昌都锅庄等项目的数字化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入选 4项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包括山南市江孜地毯厂的藏族卡垫织造技艺、西藏自治区藏药厂的藏医药(藏药七十味珍珠丸配伍技艺)、拉萨市城关区古艺建筑美术公司的藏族矿植物制作技艺、西藏唐卡画院藏族唐卡(勉萨画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中提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截至目前,西藏84个单位和机构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并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我国自2007年以来,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相继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西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2项,分别是拉萨吉曲文化生态保护区、吉隆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专题博物馆建设方面,西藏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援建,总投资1.5亿元,占地6000平方米,于2018年6月完成建设并正式移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西藏成为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文化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进一步挖掘其社会价值及经济价值,将保护传承工作与发展文化事业、发展文化旅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提升文化软实力,让优秀的文化遗产为创造人民的美好生活服务。

  (作者为西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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