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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实施公告?海马汽车股票

五、权益方法

本次权益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7日。

(原标题: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权益实施公告)

1、公司2015年度权益方案已获2016年5月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44,636,4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四、权益对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44,636,4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方案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在权益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17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本次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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