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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控烟条例,禁烟场所范围扩大至公交站台

  禁烟场所范围扩大、烟草专卖局列入控烟联系会议单位……6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4月23日,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本次会议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并经第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表决稿)》)交付表决。

  《修改决定(表决稿)》适度扩大了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相关室外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此外,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修改决定(表决稿)》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保证区人民政府履行控烟相应职责,增加了区人民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

  考虑到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的能力与责任不完全匹配,《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4个月内再有未履行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决定(表决稿)》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畴,并增加规定了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定义。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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