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
刘鹏 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不过,并非所有的银行保险机构都要建立“生前遗嘱”制度。
《办法》对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二)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办法》同时指出,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上述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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