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911,142,8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集团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自二零零三年进军汽车业务以来,凭借领先的技术、成本优势及具备国际标准的卓越品质,集团迅速成长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有别于国内主要汽车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合资、技术引进、品牌引入等经营模式,本集团主要采用自主研发设计、整车及核心零部件一体化生产,并以自主品牌进行销售的经营模式。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的引领者,集团于新能源汽车领域拥有雄厚的技术积累、领先的市场份额,并具备了在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如动力电池、功率半导体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优势,奠定了比亚迪于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行业领导地位。
比亚迪是国内半导体领先的IDM企业,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智能控制IC、智能传感器、光电半导体,半导体制造及服务,覆盖了对光、电、磁等信号的感应、处理及控制,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能源、工业和消费电子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作为全球智能产品开发及生产和组装的领先厂商,本集团可以为客户提供垂直整合的一站式服务,产品覆盖消费电子、汽车智能系统、物联网、机器人、人工智能及新型智能产品等领域,但不生产自有品牌的整机产品。该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三星、苹果、小米、iRobot、vivo等智能移动终端领导厂商。
比亚迪为全球领先的二次充电电池制造商之一。消费类电池领域,本集团生产的锂离子电池广泛应用于各种消费类电子产品及新型智能产品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三星、Dell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导厂商,以及科沃斯等全球领先的机器人专业智造品牌厂商。动力电池领域,本集团开发了高度安全的磷酸铁锂电池—“刀片电池”,更好解决市场安全痛点,加速磷酸铁锂电池重回动力电池主流赛道。
城市轨道交通业务是比亚迪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凭借在新能源业务领域业已建立的技术和成本优势,集团成功研发出高效率、低成本的中运量“云轨”和低运量“云巴”产品,配合新能源汽车实现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立体化覆盖,在帮助城市解决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的同时,实现集团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
1、2021年5月26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公司主体及其相关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确定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19亚迪绿色债01/19亚迪G1”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报告期内评级无变化。
2、2021年5月27日,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17亚迪01”、“19亚迪01”、“19亚迪03”和“20亚迪01”的信用等级为AAA,报告期内评级无变化。具体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2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跟踪评级报告(2021)》。
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16日及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重组并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号2020-016)、《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号:2020-043)、《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号:2020-051)及《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0-115),内容有关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比亚迪微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完成业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筹划分拆上市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5月10日及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2021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1-084),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向深交所提交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受理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1]283号)。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比亚迪半导体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21-125),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提出分拆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及豁免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申请,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香港联交所关于本次分拆的批复及保证配额的豁免同意函,确认公司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进行本次分拆及可获豁免向其现有股东提供比亚迪半导体股份之保证配额。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10),根据深交所2022年1月27日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比亚迪半导体拟于深交所创业板独立上市的申请的审议结果为: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发行注册程序的决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后续比亚迪半导体分拆上市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自2022年的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2、鉴于公司拟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公司拟终止续聘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于2010年12月10日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发行人自2010年12月15日起获准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而经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许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
鉴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已基本趋同,公司拟自2022年的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现为公司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公司拟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且公司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有资格向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提供使用内地审计准则的审计服务,故建议终止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无任何有关终止续聘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或者债权人注意。本公司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就终止续聘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之事宜并无意见不合。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终止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且为有资格向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提供使用内地审计准则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熟悉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制度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独立程度高,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2021年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3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5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22年度的酬金。
2)成立时间: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4)注册地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业务资格: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已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注册登记,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安永华明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所。
7)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8)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9)人员信息:截至2021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0人。
10)业务信息: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汽车制造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剑光先生,于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拥有逾20年审计服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具有逾20年的丰富执业经验,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批发业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贇女士,于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房地产、商管服务、零售、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审计。
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羚晖先生,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1年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3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5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22年度酬金。
公司第七届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22年度的酬金。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熟悉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独立程度高,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22年度的酬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29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等提供担保。
本集团(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事务的基本操作为,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统一的授信协议,在日常性的商业融资(含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保函等)活动中,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使用,并同时构成授信协议项下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应担保。此外,应公司日常业务的需要,公司可能会不时地为控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就业务提供担保。
公司预计自本议案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期间,公司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亿元。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并提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1、公司为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机构就信贷业务以及业务提供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机构就信贷业务以及业务提供担保;
2、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互提供银行及机构信贷业务以及业务的担保。
公司为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含)及以上(按2021年末数据,下同)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750亿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750亿元。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并提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向银行及机构就信贷业务以及业务不限于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向银行及机构就信贷业务以及业务不限于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39亿元,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本次提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系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截止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594、01211 证券简称:比亚迪(A股)、比亚迪股份(H股) 公告编号:2022-03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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