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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日前,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开发布。《意见》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哪些积极作用?在8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然而,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意见》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此外,《意见》还针对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形成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注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介绍,从目前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问题上,存在部分人员不愿参、参不起,个别超大城市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有的地方参保不便捷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当前,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取得许可的网约车驾驶员超过351万人。然而,个别网约车平台在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后,随意调整计价规则等经营策略,设置过高抽成比例,诱使驾驶员超时劳动、疲劳驾驶,侵害了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休息等劳动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李华强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地实施,比如:指导和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规范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规范自主定价行为、降低过高的抽成比例;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任务以及当地的平均工资、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等。

  针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在户外劳动工作的特点,《意见》提出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黄龙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各级工会目前已建设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78217个,累计投入资金数额9.38亿元,覆盖户外劳动者5900多万人。开展货车司机职业与保障行动,累计投入运营419家“司机之家”。

  “下一步,全总将加大资金投入,2021年拟投入750万元,5年合计投入5000万元,到2025年末,全国工会系统站点工作新增资金规模预计达到15000万元以上,不断提升对户外劳动者的关爱保障水平。”黄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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