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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中看艾滋病防治 ——关于疾病告知和婚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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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保障权益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此,也将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问题。这次我们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条款来深入探讨一下。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注意: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年内提出。

第一个关键词“重大疾病”。由于医学不断进步,重大疾病范畴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那么,艾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无论从对感染者个人的损害和对家庭的影响看,还是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危害看,还是从艾滋病预防治疗技术的发展阶段看,以及从国家的重视程度看,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艾滋病毫无疑问是“重大疾病”。

第二个关键词“结婚登记前”。自2003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即强制婚检制度)不再实行。对于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样的疾病需要告知?社会存在不同看法,但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来理解,基本认为疾病告知是双方的个人权利。而将要实行的《民法典》则在强制婚检制度和自由告知之间平衡了一下:重大疾病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第三个关键词“如实告知”。这个内涵就丰富了,简单的情况告知,可能就只是疾病名称、症状和进展等,复杂的告知就可能涉及很多细节,例如是否能治愈、是否会传染、是否会遗传、是怎么患病的……内容越多问题越复杂,这也是部分艾滋病感染者不希望婚姻的另一方知道疾病情况的原因,于是就选择了不告知。《民法典》施行后,不告知就会成为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一方即可提出撤销婚姻。

第四个关键词是“一年内提出”。无过错一方要在什么时候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也就是说,打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是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的。当然,如果对于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认定婚姻有效。

关于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撤销婚姻就撤销吧,也没有什么影响。其实不然,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在法律上,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双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作为不如实告知的有过错一方,是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的;而且,如果一方因另一方未告知而感染了疾病,就属于故意传播的范畴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刑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也有人会认为,这种告知是不是侵犯了患病一方的隐私权?社会主流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隐私权应让位于知情权。因为在共同的家庭内生活,夫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密切接触,无论是对保护当事人权益还是提高优生优育来讲,彼此坦诚、信息充分都是重要前提。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中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条款,对推动解决我国艾滋病防控中感染者配偶告知这一难点或许是一个重要突破口,能促使艾滋病感染者履行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

当然也要看到,还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合理解释和不断完善,例如,怎样保障感染疾病一方的隐私权?告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证明已经告知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法律涵义如何界定?……但无论如何,对于艾滋病感染者配偶告知而言,可以说又增加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转载自中国疾控艾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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