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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9岁的陈侃虎是商州市白杨店中心小学的一名教师,每到节假日,好学的陈侃虎都要乘公共汽车去城里买书,去年7月刚防暑假陈侃虎又踏上了一辆开往商州市的五路公共汽车,然而在车上却遇上了一件窝火的事。

  由于担心遇上扒手,陈侃虎警觉的调换了座位,从后排挪到了前排,可是:没想到抓贼反被贼打,这时陈侃虎把求救的目光投向了公共汽车公司上的司乘人员。

  陈侃虎说:当时由于车上乘客较少,而歹徒有五个人,因此自己在被打时乘客没人敢管,而司乘人员不但不管还按歹徒的要求两次中途停车将人放走。眼睁睁地看着歹徒下车,陈侃虎决定顶着伤痛自己去公安机关报案,当公共汽车开到南门车站时,陈侃虎跳下车,朝路边最近的一个公用电话亭跑去。

  歹徒没有抓到,陈侃虎只好来到商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自己的牙伤,经诊断,陈侃虎的一颗门牙外伤性缺失,9颗牙齿外伤性松动,上下唇黏膜撕裂,而这些伤害对于一名教师来说痛苦更大于常人。

  经过治疗,陈侃虎的牙伤己基本愈合,缺失的牙齿已经补上,但是陈侃虎认为,自己在乘车时被打,乘务人员不不闻不问的态度给自己造成的身心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并且,由于公共汽车公司司乘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并协助报案反而放走歹徒,使自己遭受的伤害无法得到赔偿,公共汽车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陈侃虎一纸诉状将商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10元。

  公共汽车公司认为:如果是由于自己行车的原因使旅客受到伤害,应该由公司负责,而旅客在车上由第三方致伤自己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他人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2000年十月十一日,商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座被告的公交车,按规定购买了车票,以与被告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安全的将原告运送到约定地点,原告在乘车中,遭他人殴打时,由于被告的司乘人员救助措施不力,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商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不服判决,2000年11月向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中级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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