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8死4伤事故认定:油罐车大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6 月 28 日凌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人民桥段,发生一起悲剧:一辆运输煤矸石的大货车撞上前方一辆油罐车,油罐车发生猛烈燃烧、爆炸。事故造成 8 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6名死者为路边一栋三层楼房里的一家六口(详情请见本网6月29日报道《颍上:油罐车和大货车相撞引燃民房 致8死4伤》)。昨日,记者从当地门获悉,大货车司机杜某某与油罐车司机费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据悉,6月28日2时8分,费某某疲劳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豫ND1362油罐车,运载危险化学品,沿 S102 线颍上县管仲大道由 东 向 西 行 驶 ,行 驶 至 S102 线M 处(颍上县十八铺镇人民桥“Y”型路口)时,对交通信 号 灯 产 生 误 判 ,减 速 停 车 等候。此时,同方向的杜某某超速驾驶皖 K61273 重型半挂牵引车(即大货车,运载煤矸石,严重超载)追尾撞上油罐车,致两车损坏。杜某某因次生火灾烧伤,溺水死亡。
此外,事故还导致在现场等候信号灯左转弯的一辆皖 K5J106 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该车司机林某某因次生火灾死亡。明火同时引燃北侧民房,造成房内6位居民死亡,另一房内 3 人受伤,多处民房及屋内物品受损。
根据事故认定,费某某驾驶满载易燃易爆的危化品车辆,夜间上路,疲劳驾驶,车辆罐体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后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其过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杜某某违反规定驾驶拼装车辆上路,且严重超载,超速行驶,观察不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与前方停止的车辆相撞,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又一原因。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出现次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事故认定书结论为:1、费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6名遇难居民的亲属陈先生,得知目前事故中的伤者还在医院救治,受损住户尚未得到赔偿,不幸死亡的一家六口遗体也还没有安葬。“这家只剩下一个在合肥打工的儿子,才24岁。他大伯、堂哥、堂姐等都在家陪着他,生怕他出意外。”陈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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