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监管难在哪?
聚氨酯泡沫,尤其是聚氨酯硬泡复合材料,因保温效果好、防潮防腐、成本低等特点,广受市场欢迎,但在生产过程中释放的气体对臭氧层却有巨大破坏力。联合国于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向全球各国开放签署《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其中主要被用于制冷和泡沫生产的三氯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被列为全球禁用化学品。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CFC-11等禁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其中有三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市场需求量大,禁用难。目前,我国聚氨酯硬泡年产量在20万吨以上。CFC-11作为生产聚氨酯硬泡原料时所添加的发泡剂,尽管已于2010年被全面禁用,但由于价格低廉、稳定性好、缺少同性价比的替代品,依然是多数泡沫生产销售企业的首选。当前市面上一些常用的替代原料不但比CFC-11价格高,本身也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受到配额限制,同时发泡效果又不如CFC-11。如果使用更新技术的其他含氟发泡剂替代品,高昂的价格对以中小规模为主的聚氨酯泡沫生产企业而言几乎是无法承受的。此外无氟发泡技术还不完善,无论是从成本还是从效率考虑,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直接使用含氟发泡剂。利润高、需求大、风险低,使得违禁品屡禁不止。
二是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虽然消耗臭氧层物质禁令已颁布多年,但受利益驱使,大多数违禁企业用地下建厂的方式自己生产氯氟烃,或从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厂购买此产品再销往下游企业,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例如去年8月,环境执法人员就在河南孟州查处了一家非法生产CFC-11窝点,这一窝点隐藏在某机械加工企业院内,租用其废旧厂房进行改造,未经任何审批,擅自建成一套CFC-11生产设施偷偷进行生产。
同时,为了规避日常监管,使用CFC-11生产销售泡沫的企业一般会对配方隐藏或使用代码代替原材料名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例如,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境执法人员在今年7月对绍兴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冷库内发现8个无标签的疑似装有禁用发泡剂银色铁桶。在核查企业台账时发现台账记录含有“24#f11”进出库记录,但在问询过程中技术员却辩称“f11”编号仅是个人记录,不是指CFC-11原料,执法人员通过对铁桶内物质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才予以确认。随后企业负责人承认为防止配方泄露,账本上原材料都是用代码标记,如CFC-11都是用“#”号代替。
三是调查取证分散,查处难。CFC-11的非法流通已形成跨区域的产业链,调查取证需要跨多个地区进行,案件侦办面临诸多难题。如执法人员对浙江省德清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账面上有800吨CFC-11的使用记录,但在现场查获的原料仅有数十公斤。经侦查发现,为这家企业提供CFC-11的是绍兴市区的一家中间经销商,真正的生产厂家则在山东,但经销商的台账往来记录均显示销售的并非是被禁用的CFC-11,而是合规的替代品,使得此案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瓶颈。
与此同时,使用CFC-11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牵涉到多个部门,不同部门由于对行为定性不同,对案件移送公安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例,目前仅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CFC-11库存很难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性。上述情况都带来办案周期长、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
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难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推动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快对稳定性强、成本合理的替代技术的研发,确保聚氨酯泡沫生产企业有更多的选择。
二是多渠道强化管控。对非法生产CFC-11的原料四氯化碳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从源头切断非法流通的链条。针对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设置公众举报平台,广泛收集线索。非法流通的重点区域要形成跨区域协作机制,合力打击违法行为。
三是提升履约监管能力。通过对相关行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行生产工艺和产品去向全过程监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中长期常规监测、预测预警、减排成效评估等开展研究,提高监测能力,为履约执法及时提供技术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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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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