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将获补贴
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补贴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市中心城区自然人和法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由市级或抚州高新区财政给予补贴,各县(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由所在地县(区)财政补贴。
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领,按季拨付”的方式申领。县级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或抚州高新区财政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汽车销售地的市、县(区)工信委申请,市、县(区)工信委审核汇总后,县(区)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及时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市中心城区购车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抚州高新区经科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分配任务购车补贴审核工作。
1.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市、县(区)财政补贴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区)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③提供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推荐车型所配套使用的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部件生产企业凭证;
⑤销售机构在新能源汽车授权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凭证;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市、县(区)工信委,抚州高新区经科局在收集销售机构补贴申报资料后,联合当地发改委、科技局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