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 行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调整内容主要有:
《工信部官网通知》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简称《企业准入》)。
这部分主要修改的是附件1的内容,并将原《企业准入》的条款由17个(其中8个为否决项)降低为11个(其中7个否决项),降低了企业准入的门槛和要求。
二、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简称《下属企业准入》)。”
『“设计开发能力”取消且新增两项“技术保障能力”』
这部分修改的是附件2的内容,并提出将《下属企业准入》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该条款主要是取消了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审查要求,但新增了对企业“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技术保障能力主要是指企业生产产品品质和一致性、产品测试技术能力等。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修改为放宽了传统车企代工生产新能源产品的道路。因为传统车企拥有生产资质,如今仅需具备新能源技术的保障能力而非技术研发能力即可为无生产资质的新造车实力提供代工生产,从而有效利用工厂过剩产能。
三、其他修改内容以删减为主,如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被删除,如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删除了“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拟删除内容』
特约评论员“电动汽车观察家”认为,删减以上内容或来自于外资车企的意见,因为原有政策条款让外资品牌担心核心知识产权泄露,这和我国加快对外开放的大趋势总体一致。
我国各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时间节点为:2018年,取消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到2022年,燃油乘用车合资企业外资股比限制将取消,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特斯拉是国内首家新能源独资外企』
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取消后,特斯拉成为国内首个外商独资的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放开商用车外资股比后,韩国现代汽车集团100%收购四川现代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变更为外国法人独资的商用车企业。
如今随着新能源企业准入多项条款的调整,或将加速外资品牌在华独资步伐,我国汽车产业的对外开放领域也将随之扩大。不过上述条款的调整并非最终版,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意见,也将持续关注和跟进该政策。(文/ 宋爱菊)
以下是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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