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确定影响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95号、(2019)黑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A101117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6,2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8日;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A101117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3,6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后双方对二笔借款分别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分别展期至2018年10月23日和2018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0日,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汉柏科技以中教仪、普天公司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工大高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为债权人交行天津分行与债务人汉柏科技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2)。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600万元和6,200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1,491,983.07元2,623,008.92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此后至实际给付日止,分别以3,600万元和6,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罚息、复利(合同约定利率:人行报价LPR,按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百分点1.35;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汉柏科技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以抵押物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以陈圆持有的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交行天津分行对汉柏科技享有的普天信息的应收账款33,120,432元和19,388,784元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汉柏科技、工大高新、普天信息技术、陈圆、彭海帆、田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59.92元和364,915.04元,由汉柏科技、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田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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