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全面打破流通领域壁垒上汽奥迪或将受益 汽车商业评论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封闭体系的全面打破——主机厂对经销商的控制权被削弱,而经销商对于主机厂的博弈筹码也被减少。
4月14日上午商务部召开发布会,全面打破汽车销售、售后领域壁垒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2个半月后,办法就将正式实施。对于一干经销商而言,喜忧参半;但对于还在孕育中的上汽奥迪而言,或许是一大利好。
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品牌管理办法)推出,12年间,流通领域发生了诸多变化,而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与突破。
▲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除了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三包”、召回等外,国家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并“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在管理办法推出后,汽车主机厂对于经销商的控制正在减弱,经销商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与此同时,流通、售后领域的壁垒也在打开,以往品牌授权为经销商提供的“”也消失殆尽。
具体到条款上,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都进行了详细的表述。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在第十二条中明确,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而在过去,由于在与主机厂签订品牌授权时,期限往往是一年,造成了经销商的被动局面。
▲管理办法推出后,汽车主机厂对于经销商的控制正在减弱,经销商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售后方面,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之外,主机厂则“不得配件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明确要求供应商,即主机厂,不得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汽车销售数量(达成书面一致的除外),不得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不得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还要求主机厂不得对经销商推广、经营场地建设、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要求或。
此外,最重要的是——办法还要求:不得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运通集团副总裁孙峰对《汽车商业评论》表示,新的办法的出台,更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对于经销商而言,则“有利于经销商相对自主经营”,让“经销商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此外,他认为,由于主机厂的支配地位被削弱,厂商地位与关系也会发生一些改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表示,新办法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鼓励竞争,营造市场主体多元化,流通业态、模式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二是体现公平原则,强调市场主体责任的平等;三是发挥作用,强化监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则表示,新办法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鼓励竞争,营造市场主体多元化,流通业态、模式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二是体现公平原则,强调市场主体责任的平等;三是发挥作用,强化监管。”
一位某知名经销商集团前副总裁向《汽车商业评论》表示,以往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经销商而言,“既是,也是”。
“以前的一年一授权、供应链闭环,以及主机厂的金融支持、提供的客户管理系统等,是从硬件、资金、信息全方位的‘’了经销商。对主机厂有倾斜。”他如是表示。
但另一方面,“也了经销商。”想要销售某一品牌的汽车产品,必须要有授权,也就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经销商的获客。
新办法对于经销商体系而言,“短期利好,长期利空。”该人士如是评价。但孙峰认为,未来市场更充分,经销商业态同样可以更加适应市场需求而多样化,“属于利好”。
相较于对经销商利好的不确定性,新办法的出台,对正在孕育之中的上汽奥迪却是一大利好。
在3月28日,奥迪、一汽和奥迪经销商开展了三方会议并达成了六大(详见《贾可:不易,上汽奥迪项目取得四方共赢结果》)。其中表示:上汽奥迪项目原则上会充分利用现有的一汽-奥迪经销商体系。此前,亦有现有奥迪经销商强烈反对新建网络。
如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封闭体系的全面打破——主机厂对经销商的控制权被削弱,而经销商对于主机厂的博弈筹码也被减少。这对于上汽奥迪而言,无论未来是利用现有渠道亦或自建渠道,都多了更多的选择与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