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汽车新闻  新车动态

《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期以来,我省普通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路面查处主要是采取“人海战术”的模式,即定点联合执法(依托普通公路37个超限检测站开展24小时执法)、流动联合执法(交通公安制定勤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海战术”治超模式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治超工作,发达的路网让违法超限车辆避站绕行有机可乘、利益的驱动使治超执法现场矛盾层出不穷、野蛮的拒检冲关对执法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人工的现场执法方式潜在廉政风险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路面治超执法效率及质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治超成为了治超执法的必由之路。

  2020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298号),提出: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借鉴先行先试省份经验,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公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重要路口等节点位置,设置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视频监控和自动抓拍等功能的技术监控设施,解决治超监管盲区问题。北京、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新疆等六省(区、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要探索积累经验,为全国推广提供支撑。当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先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截至2021年9月5日,全国已建成公路治超非现场点位2465处,其中:北京已建成67处、浙江已建成754处、安徽已建成108处、湖南已建成369处、新疆已建成6处。

  2020年2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携手南平市人民政府,在南平市10个县(区、市)同步开展公路科技治超试点工作;3月为支撑南平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原省交通执法总队借鉴湖南、江苏、青海、浙江等省份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经验,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南平市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闽交执法陆〔2020〕3号),明确治超非现场执法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数据采集、违法事实认定、立案处罚标准、执法业务流程等;9月南平市建成22套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投入使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随即开展。2021年2月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南平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南交法〔2021〕2号),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流程;现提炼南平试点成功经验,形成《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共16条,以下简称《办法》)。

  1.国务院有工作部署。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第(十六)提出: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第(十二)点“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提出: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

  2.国家部委有工作要求。一是《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第(八)点“完善道路监控网络”提出: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检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二是《交通运输部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第三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第(二)点“流动联合治超”提出: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3.省委省政府有工作安排。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98号)第十二点“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提出:在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逐步设置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设施。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探索利用不停车检测等科技设施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全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二是《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42号)提出:以科技运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货物装载源头称重检测、重点路段车辆动态检测技术监控、交通公安治超电子抓拍、高速入口称重等技术设施设备的设置与并网通行、构建我省全路面监控、全环节上线、全链条监督、权数据共享的“四个全”公路科技治超新局面。三是经省政府同意,2.省交通运输厅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超限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第四点“夯实基础,提高科技运用水平”的第(三)点设置路面技术监控。提出:交通运输、门可结合路网现状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市场监管部门对动态称重设备应及时检定并出具合格证,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前向社会发布运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实施非现场执法公告;货车通过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地段时应减速、按道行驶,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应按可变情报板的提示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不按提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货车,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系统自动检测数据、拍摄图象等信息作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证据依法予以处罚。

  4.交通运输部规章有规定。2016年施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监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综述:为进一步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部委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规章规定,按照我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要求,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可设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实施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推进超限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2.行政法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3.部门规章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第六条:深度调查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调查之外,还应当重点开展以下调查:(三)道路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和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以及与标准、规范的符合程度,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滞后、缺陷、漏洞,道路设计通行能力是否满足目前的交通量需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及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是否科学、规范,事故路段日常养护、隐患排查整改及近三年的事故情况,恶劣天气、光照不良等环境因素对事故的影响。第七条:深度调查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调查:(四)对道路及安全设施实地勘验。

  综述: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应按公路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综述:动态自动称重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并取得合格证书,以确保收集检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四)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据车辆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电子抓拍系统相关记录信息,查处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区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交通执法机构可以依据车辆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动态自动称重系统相关记录信息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综述:经检测涉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按照现场电子显示提示,主动到就近的卸载点自行消除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交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动态自动称重系统记录信息,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代替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依据《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 907),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总质量最大允许误差应≤±2.5%,使用中检查总质量最大允许误差应≤±5.0%。同时,参考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

  综述:对违法超限超载率达10%及以上的,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未达到10%的,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