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联合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现将《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动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监管机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原则,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不断加强汽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通过I/M制度的实施,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以下简称“M站”)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数据交互等手段,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修、复检”的有效闭环管理,为各族群众在车辆送检、维护业务办理,以及车辆检验、维修信息查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依法依规对全市各I站、M站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杜绝虚假宣传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首先在道路运输客货车、公交车及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等行业车辆中开展先行试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最终实现对全市各类车辆的全覆盖。
负责开展对全市各I站的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各I站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检验标准和流程开展业务工作,督促各I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业务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和更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I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群众选择送检机构提供便利。
负责建立完善M站备案和退出机制,明确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准入条件;开展对全市各M站的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各M站对排放检测超标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督促各M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维修(维护)行为,提高维护修理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业务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和更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M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群众选择维修(维护)机构提供便利;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选一批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技术示范站,并引导其挂牌运营,充分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I站落实检验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相关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I站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使用有效期内,且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的设备开展排放检验业务;对各M站使用的维修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科学规范相关机构的市场经营秩序。
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验标准,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数据报告,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排放检测超标的不合格车辆,书面告知车主或送检人,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M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对申请复检车辆,通过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验车主维修车辆记录或维修结算清单后,依法依标予以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如实告知车主,由车主决定继续维修复检或进行报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维修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诊断和维护(维修),完成排放超标维修后,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同时将车辆维修相关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维护修理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机动车经I站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车主自主选择M站维护修理→维护竣工后,M站上传维护修理结果→车辆返回I站,在信息平台查询、核对该车维护修理信息后,进行复检→存在两种结果,结果一:复检合格→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结果二:复检不合格→车主再次自主选择M站维护修理,直到复检合格或车主选择报废车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I/M制度的建立完善,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管理机制,结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明察暗访、数据分析、群众线索举报等多种途径对各I站、M站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在互联网平台、业务大厅和各I站、M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严厉打击篡改数据、诱导勾结、违规搭售、夸大性能等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具体。
(二)强化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函形式,及时共享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数据,共同做好各I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要求各I站、M站按照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强化超标排放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维修)等业务的信息交互,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达到对超标排放汽车闭环检验维护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建立和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定期组织召开I/M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科学组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各I站、M站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重点强化对I/M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确保I/M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四)规范经营服务。各I站、M站要努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科学应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维护修理,严格落实汽车号牌、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等信息的备案登记,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不良行为,为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维护)工作营造规范、良好的市场环境。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年 月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现将《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动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监管机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原则,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不断加强汽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通过I/M制度的实施,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以下简称“M站”)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数据交互等手段,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修、复检”的有效闭环管理,为各族群众在车辆送检、维护业务办理,以及车辆检验、维修信息查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依法依规对全市各I站、M站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杜绝虚假宣传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首先在道路运输客货车、公交车及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等行业车辆中开展先行试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最终实现对全市各类车辆的全覆盖。
负责开展对全市各I站的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各I站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检验标准和流程开展业务工作,督促各I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业务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和更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I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群众选择送检机构提供便利。
负责建立完善M站备案和退出机制,明确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准入条件;开展对全市各M站的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各M站对排放检测超标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督促各M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维修(维护)行为,提高维护修理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业务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和更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M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群众选择维修(维护)机构提供便利;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选一批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技术示范站,并引导其挂牌运营,充分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I站落实检验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相关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I站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使用有效期内,且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的设备开展排放检验业务;对各M站使用的维修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科学规范相关机构的市场经营秩序。
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验标准,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数据报告,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排放检测超标的不合格车辆,书面告知车主或送检人,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M站名单、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对申请复检车辆,通过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验车主维修车辆记录或维修结算清单后,依法依标予以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如实告知车主,由车主决定继续维修复检或进行报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维修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诊断和维护(维修),完成排放超标维修后,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同时将车辆维修相关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维护修理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机动车经I站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车主自主选择M站维护修理→维护竣工后,M站上传维护修理结果→车辆返回I站,在信息平台查询、核对该车维护修理信息后,进行复检→存在两种结果,结果一:复检合格→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结果二:复检不合格→车主再次自主选择M站维护修理,直到复检合格或车主选择报废车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I/M制度的建立完善,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管理机制,结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明察暗访、数据分析、群众线索举报等多种途径对各I站、M站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在互联网平台、业务大厅和各I站、M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严厉打击篡改数据、诱导勾结、违规搭售、夸大性能等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具体。
(二)强化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函形式,及时共享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数据,共同做好各I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要求各I站、M站按照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强化超标排放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维修)等业务的信息交互,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达到对超标排放汽车闭环检验维护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建立和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定期组织召开I/M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科学组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各I站、M站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重点强化对I/M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确保I/M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四)规范经营服务。各I站、M站要努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科学应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维护修理,严格落实汽车号牌、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等信息的备案登记,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不良行为,为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维护)工作营造规范、良好的市场环境。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年 月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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