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汽车清理整顿和定编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务院曾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和一九八〇年一月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和《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中发〔1980〕6号文件),对全国党政高级干部的用车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全国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小汽车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备标准,严格划清生产用车和非生产用车的界限,认真控制小汽车的使用。省委、省人民政府也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和一九八〇年五月先后发出《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通知》(粤字〔1979〕102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节约公用经费等三个规定的通知》(粤发〔1980〕52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单位迅速对现有小汽车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和定编工作,并制定了《省直机关小汽车使用管理规定》供各地参照贯彻执行。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国发〔1981〕58号规定了全国各级机关单位的小汽车配备标准,并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按新核定的汽车编制供油。我省近几年来,增加的非生产用车过多,使用管理也比较混乱,尤其是部分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滥增、滥用小汽车成风,已经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在财力、物力上给国家和集体带来严重的浪费。据省交通部门初步统计,一九八〇年底全省的小汽车比一九七九年增加了百分之七十四,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了一点二倍,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坚决把我省现有的非生产用车缩减下来。为此,希望我省各级机关单位充分认识到搞好小汽车的整顿、定编工作,加强现有小汽车的使用管理,对于节约国家能源,改进机关作风,适应四化建设需要都具有重大意义,必须认真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现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过去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各级机关、单位小汽车(包括各种型号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和工具车)的整顿、定编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委、省会主任、省长、常务副省长、省政协主席,每人配专车一辆。省委、省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保证工作用车;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固定用车。家属子女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厅局长级干部,以及各地、市党政机关和地级企业、事业的同级干部,每三人配公务车一辆。另外.,省直各部、委、办,可视工作情况,不再配备公用机动车或酌情配备一至三辆;省直各厅局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不再配备公用机动车或酌情配备一至二辆;地(市)党政领导机关可合共配备公用机动车四至八辆,海南区党委、公署可酌情增加。
(三)地(市)所属部、委、办、局,原则上每单位配公务车一辆。人员较多、业务范围较大的单位可配公务车二辆;人员少、业务范围不大的单位不单独配车,工作急需用车时,由机关行政部门酌情安排。
(四)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配备公务用车三至六辆。由县(市)委、政府、会、政协合用。小别县、市有特殊情况需要多配的,应另行报请地(市)主管车辆审编部门审核和经省批准后才能增加。
(五)县级(包括省属处级)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可视工作情况,不配车或配备公务用车一至二辆。
(六)县级以下单位,包括地(市)所属公司和县(市)所属部、委」办、局等单位,原则上不配小汽车。有些革位确因生产或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地(市)主管车辆审编部门核准后,可配备吉普车或工具车一辆。
(八)大专院校的教授和科研单位的高级科研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配备必要的公用车辆,具体办法由省、地(市)各主管局提出,报主管车辆审编部门核准。
(九)所有外事部门都应当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省、地、市、县各外事部门以及其他外事任务较多的部门可配备一定数量外事业务车,具体数量由省、地(市)主管车辆审编部门审定。
(十)交通运输、检察院、法院、机要通信、邮电、银行、医院、地质、矿山以及其他特殊专业部门需要的业务用车,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先由各级主管局提出配备意见,分别按地区、按系统报各主管车辆审编部门核准。公安系统的业务用车,按的规定办理。
(十三)领导干部和各单位的用车,均按其行政编制、供给关系由所属管理部门根据标准负责配备。担任多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多处配备车辆。
三、配备有公务用车的领导干部,上下班和到外地工作、开会,要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因任务紧急、交通不便、工作地区面广或年老体弱等情况,需要派小汽车的,由本单位酌情安排,但不能同时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凡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不坐机关小汽车上下班的,应与一般干部一样,按规定发给交通补助费。
共交通工具,一般不得用小汽车接送或跟随,坚决制止一切动辄滥用公家小汽车和挤占生产用车的不正之风。如确因工作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用车,应经上级领导和车制管理部门批准。
五、领导干部和经批准的其他干部私事用车,在本市区内每公里收汽油费一角,到外地按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未经批准的私事用车,除应予批评教育外,按出祖汽车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七、外地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用车,按有关接待的规章制度办理。如属因公符合用车规定应按章收费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报销3如虽属因公但不符合用车规定或因私事用车者,车费概由小人负责,公家不予报销。
八、小汽车的用油,要严格按照车辆定编和商业部门规定的指标执行。无编、超编的车辆用油和超过指标用量的,供油单位不予供应,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严禁用“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法套购油料和挤占生产用油。
九、各级机关单位应遵照制定的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对现有小汽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编。凡属无编、超编的车辆,应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先上交车辆牌照和油本,听候各级主管车辆审编部门统一处理。现在车辆不足的,一般不应新购,可通过调剂逐步配齐。现有多余的小汽车,可先在本系统、本地区按编制平衡调剂使用;属于捐赠的车辆和企业、社队的车辆,也可根据当地旅游、接待工作的需要,釆取合股、价拨等方法,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小汽车出租公司。再有多余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分配。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调余补缺,均应通过有关主管车牺审编部门办理,属于企业和社队的车辆调剂,应酌价计款,不得无偿调用,不准自行买卖、转让。
十、今后各机关单位凡要增添、更新车辆,应先分别归口报各地主管车辆审编部门审查。然后报各地财政、计划部门审批,由省计委纳入计划,否则,省计委不予受理。凡未经审批购置的小汽车,财政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账,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予发放牌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不供油料,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权予以没收,交主管物资部门按国家计划另行分配。对于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商捐赠小汽车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一般不得接受。今后,除新成立单位和因生产、业务上急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一般不得增加小汽车数量。凡未经批准,私自通过其他渠道增添的车辆,除一律作上缴处理外,对有关人员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今后,计划部门分配车辆,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发牌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供应油料,财务部门拨费用,均应凭主管车辆审编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发出的定编或增编通知书办理,无编和超编部分一律不予办理。
十一、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广东省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由范希贤同志任组长,关相生、蓝祥辉二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委、省物资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业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办公厅等部门抽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了解、検查和指导全省的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审批省直各系统和各地区(市)的现有车辆状况和定编方案。全省的小汽车整顿和定编工作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主管全省小汽车编制的管理以及审批等经常性工作。省直各系统、广州市和各地(市),也应仿照上述做法,加强领导,组织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并指定一位专员负责主管,.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把本系统、本地区的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抓好。省直单位分别归口由省委办公厅行政处、省会办公厅行政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主管;大专院校和中央及外地驻穗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主管;各地、市、县和外地派驻的单位,分别按地区归口由广州市革委会办公厅、各公署、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管。省直各系统和各地、市的小汽车定编方案,经归口汇总审核后,最迟应于八月十五日前报省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省按新核定的汽车编制供油。
各种规章制度,如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出车、旅程登记制度和奖惩制度。凡执行制度、节约汽油和保养车辆好的,应给予奖励。
十三、各级和检察、交通监理部门,都要经常检查、监督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轻则进行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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