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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上岗紧盯污染物排放 上半年查处生态环境违法7559

  市生态环境局7月19日通报,2022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7559起,其中固定源方面立案查处1705起,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涉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等案件195起;移动源方面分别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5382辆次、非道路移动机械468台次、检测场4起;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4598.8万元。

  2022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对北京兴通运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大数据分析排查和网络监控数据比对,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检测场多名检验员在确认车辆OBD不合格的情况下,主动使用OBD屏蔽器使车辆通过检验,两个多月就有58辆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严重扰乱了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580元。

  据介绍,全市61家机动车检测场全部安装了视频监控,倒查检验过程,查处弄虚作假等问题。另外,本市已在近600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借助黑烟抓拍、尾气遥感监测等手段筛查涉嫌超标车辆;对生态空间、裸地扬尘等,主要利用热点网格、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方式,摸清现状、发现问题。

  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32起;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北京中油晟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就很具代表性。该单位于2020年8月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单位需要对挥发性有机物每月开展1次监测。但是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而且缺失率高达58.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6万元罚款。

  落实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不予处罚情形,细化至三大类31种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大类。

  对于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告知+服务”方式,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上半年,共对200余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达到以执法促守法的效果。

  蓝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可提供应急供电的单位,建有6个地埋式单层柴油储罐,并设置了防渗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需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直未设置防渗漏监测装置或防渗漏观测井(孔),也未对该地埋油罐进行防渗漏监测。鉴于该单位建造有防渗池并定期维护,没有发生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及时改正,安装了防渗漏自动监测传感器,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其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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