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698,864,088股,以此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8元人民币(含税)的现金红利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66亿元人民币(含税)。如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是全球规模领先、品种齐全、技术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主要经营: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及环保设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销售、租赁与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与管理;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
铁路装备业务主要包括:(1)机车业务;(2)动车组(含城际动车组)和客车业务;(3)货车业务;(4)轨道工程机械业务。
面向全球市场,把握国内外铁路运输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以成为世界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为目标,加快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打造系列化、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平台和技术平台,不断满足铁路先进适用和智能绿色安全发展需要,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铁路装备业务平稳发展。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主线,加快业务整合和结构调整,深化机车、动车、客车等业务重组。持续深化中国中车与国铁集团战略合作,主动融入国铁修程修制改革,充分发挥造、修、服务一体化优势,深耕检修服务后市场,加快推进零部件自主修和属地化合作修。
城轨与城市基础设施业务主要包括:(1)城市轨道车辆;(2)城轨工程总包;(3)其他工程总包。
面向全球市场,抓住都市圈和城市群发展新机遇,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系列化、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平台和技术平台,以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巩固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发挥装备制造、业务组合、产融结合等综合优势,聚焦智能交通、互联互通、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开拓运营、维保、检修市场,不断向服务领域、机电总包领域、运维领域拓展;规范开展PPP业务,加强项目管控,带动城市轨道车辆及相关业务发展;加快资源整合,推进制造+服务,做精做细维保服务业务。
机电业务,以掌握核心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完善技术平台和产业链建设,促进轨道交通装备等核心业务技术升级,并面向工业、交通、能源等领域,聚焦关键系统、重要零部件等,加快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新兴产业,按照“相关多元、高端定位、行业领先”原则,强化资源配置,发挥核心技术优势,已形成以风电装备、新材料等业务为重要增长极,环保、工业数字、重型机械、船舶电驱动和海洋工程装备等业务为重要增长点的新兴业态。新产业稳步发展,已成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金融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金融租赁平台建设,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产融平台持续发力,以基金为载体,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主业实业发展作用不断增强。发展智慧物流服务,拓展智慧物流在中车产业链中推广应用,集采范围不断扩大。持续推进“中车购”电子商务平台和中车供应链管理电子采购平台优化发展,中车“宜企拍”电商平台新增产权交易业务,现代服务业务实现健康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制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开拓发展规划,组建国际业务平台公司,构建面向全球、集中管理、统筹协调的营销和区域管理体系。按照“整机带动零部件、制造业带动服务业、总承包带动产业链、轨道交通装备带动非轨道交通装备”思路,拓展海外市场领域。按照“轻资产、重效益、可持续”理念,开展绿地投资、战略并购、合资合作,实施“产品+技术+服务+资本+管理”全要素经营,推行“五本模式”,加强品牌建设和推广,推进海外研发中心建设,不断提升行业影响力和线经营模式
主要经营模式:依靠企业自身所拥有的技术、工艺、生产能力、生产资质、独立完成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制造、修理、研发生产及交付。
1.生产模式:由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单位产品的价值较高,其生产组织模式为“以销定产”,即根据客户的订货合同来安排、组织生产。这种生产模式既可以保证避免成品积压,又可以根据订单适当安排生产满足客户需求。
2.采购模式:一般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主要采取“统一管理、两级集中”管理模式,即大宗物料和关键零部件由公司汇集各子公司的采购申请,形成集中采购计划,由公司进行统一集中的供应商管理评估、采购价格管理、采购招投标管理,并进行集中订购和集中结算。其他物料等,由子公司根据生产要求制定采购计划,通过集中组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实现集中采购。无论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集中采购要统一在“中车购”电子商务采购平台上完成,实现中车采购业务公开、透明以及可追溯性管理,确保生产原料供应及时,降低采购成本。
3.销售模式:发挥行业技术优势,构建和完善各种轨道交通装备技术平台和产品平台,以响应用户需求、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产品和服务为宗旨,积极参与国内外用户招标或议标活动,通过投标和严格的商务谈判签订供货合同并形成订单,保质保量按期生产,最终实现销售。
4.产业链分布情况:拥有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基地、研发基地;具备以高速动车组、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普通客车、货车等主机企业为核心、配套企业为骨干,辐射全国的完整产业链和生产体系。
5.价值链分布情况:公司产品价值主要分布在以生产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普通客车、货车及相关配套产品制造修理为核心价值,金融、类金融、融资租赁产品为补充的全方位轨道交通装备价值链分布体系。
中国中车作为全球规模领先、品种齐全、技术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连续多年轨道交通装备业务销售规模位居全球首位。中国中车积极践行交通强国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主动适应新的环境新变化,抢抓市场机遇,加快结构改革和转型升级,在市场拓展、国际化经营、技术创新、协同发展及数字化发展等方面精准发力,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地位更加巩固。
中国中车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控制传统产品新增产能。截至2020年底,中国中车主要产品的产能为:动车组新造547组/年,机车新造1,530台/年,客车新造2,300辆/年,货车新造5.15万辆/年,城轨车辆总组装(含地铁、有轨电车、单轨、中低速磁浮)11,840辆/年。未来一段时期,中国中车将继续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控制新增动车组、机车、客车、货车新造、城轨车辆总组装产能,围绕“国际化、调结构、优产能”的目标,积极应对动车组、城轨车辆、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修理业务的增长,大力推动动车组、城轨车辆、机车“修造一体化”,促使修理与新造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动车组、城轨车辆和机车的新造产能利用率。
注2: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799,203户,H股登记股东户数为2,679户。
注3: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于2020年11月10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港股通交易系统择机增持中国中车H股股份,详见公司刊发的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截至本报告期末,中车集团增持的131,687,000股H股均登记在HKSCC NOMINEES LIMITED名下。此外,中车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车金证将持有的中国中车全部股份128,871,427股A股无偿划转至中车集团。上述无偿划转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详见公司刊发的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公告》。截至本报告期末,中车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4,690,076,450股(包括A股股份14,558,389,450股,H股股份131,687,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19%。
注4: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乃代表多个客户所持有。
2020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南车02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于2020年4月22日支付13南车02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
2020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16中车01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
2020年5月15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13南车02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0)》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0)》,本次跟踪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13南车02”、“16中车01”及“20中车01”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76.56亿元,降幅为0.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3.31亿元,降幅为3.93%。2020年12月末,公司合并资产总额为3,923.80亿元,涨幅为2.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30.21亿元,增幅为5.25%,资产负债率为56.89%,比年初减少1.70个百分点。2020年,公司新签订单约2,421亿元,其中国际业务新签订单约421亿元;期末在手订单约2,527亿元,其中国际业务在手订单约874亿元。
除年度报告全文“第十三节 财务报告”之“八、合并范围的变更”披露的导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事项外,公司本年无其他重大导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事项。
本公司重要子公司(包括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的情况详见年度报告全文“第十三节财务报告”之“三、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选举孙永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根据《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孙永才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公司经营成果以及合并现金流量和公司现金流量。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社会责任报告》。
同意公司2021年度投资方案,全年安排固定资产、长期股权、金融性、PPP项目工程等四个方面的投资,由经营层落实具体投资项目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成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
同意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保持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并力争有所突破,由经营层负责主要经营目标的分解落实。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无条件和一般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以股本或股本关联工具(包括任何可转换或交换成A股及/或H股的债券、期权或其他衍生产品)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时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各自20%之新增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一般授权,如果发行A股新股,仍需再次就增发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698,864,088股,以此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8元人民币(含税)的现金红利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66亿元人民币(含税)。如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实施该利润分配事宜,且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将相关授权进一步授予董事长及总裁具体负责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税务扣缴事宜。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同意公司2021年度1,3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裁批准具体融资方式及金额的调整。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担保安排的公告》。
同意公司择机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资产支持债券(包括并不限于ABN、ABCP、ABS)、境外人民币债券、美元债券、A股可转换债券、H股可转换债券或境内发行的其他债券新品种等,发行的各类债券待偿还余额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50亿元。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或符合债券发行相关规定的用途。本次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且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将相关授权进一步授予董事长及总裁具体负责实施。
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总裁具体实施理财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同意公司开展一定额度应收账款保理和证券化,按应收账款保理和证券化资产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亿元,包括中长期证券化结构下往年入池应收账款回款后当年循环购买的发生额,并不得突破当年公司融资计划总额度。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具体实施应收账款保理和证券化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
独立董事认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 框架协议,并依据该等协议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产品和服务互供、 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为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所需,相关交易的上限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 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 依据该协议向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结售汇、投资、融资租赁、信用 证、网上银行、委托、担保、票据承兑、承销等服务)。
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从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且交易上限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 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并同意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请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相关内容。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请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相关内容。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宜。同意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20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2,8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6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0万元。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孙永才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亦任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先生曾任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党委。2010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总裁。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党委,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副总裁,2017年6月起任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9月起任公司总裁,亦任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任公司党委,亦任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董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亦任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先生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铁道学会特等奖、一等奖,2018年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先锋”称号并获评“复兴号”高速列车研制的主持者,2019年被中宣部、中组部等九部委授予建国70周年“最美奋斗者”称号。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年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公司财务状况、2020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公司经营成果以及合并现金流量和公司现金流量。
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698,864,088股,以此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8元人民币(含税)的现金红利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66亿元人民币(含税)。如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2.14亿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698,864,088股,以此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8元人民币(含税)的现金红利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66亿元人民币(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待分配。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收益考虑制定,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公司现金流、每股收益无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其下属一级子公司拟对下属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1,398.8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28.22亿元。
根据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其下属一级子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使用银行综合授信、办理保险公司保函等融资融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对下属子公司境内外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提供母公司担保,担保总额1,398.80亿元人民币。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融信业务提供担保305.20亿元人民币,对于被担保企业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各项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细如下: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基于可能的变化,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融信业务的担保额度可在上述305.20亿元人民币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
2、公司对下属非全资子公司融资融信业务提供担保70亿元人民币,对于被担保企业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各项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细如下: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基于可能的变化,公司对下属非全资子公司融资融信业务的担保额度可在上述70亿元人民币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
3、公司所属一级子公司及上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融资融信业务提供担保267.60亿元人民币,对于被担保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各项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细如下:
其中对合并范围内PPP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应符合《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对担保增信的相关要求。
4、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为成员企业提供境内融资担保、延期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2亿元人民币。
5、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境内外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提供母公司担保折合人民币734亿元人民币,其中全资子公司196亿元人民币,非全资子公司538亿元人民币,根据担保合同约定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实际签约主体在公司内部的股权级次,部分母公司担保可能会由一级子公司签署。
6、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基于可能的变化,对上述担保计划中全资子公司之间或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在该类担保总额度内可以相互调剂。
8、由于上述担保计划总额度达到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须将上述担保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认为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该等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等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框架性担保议案的形式针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安排进行预计,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及其下属一级子公司对下属各级子公司2021年度使用银行综合授信、办理保险公司保函等融资融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对下属子公司境外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提供母公司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28.22亿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9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95.2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3%;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具体实施理财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亿元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购买理财产品仅由公司本部以及下属上市公司等资金归集有障碍的下属企业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人民币200亿元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有效。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以及相关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1、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能够提高公司暂时闲置的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3,349,235.9万元,本次使用购买委托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59.72%。
尽管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因市场波动而影响收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产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为了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往来,公司需与中车集团签署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为便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中车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并规范财务公司与中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往来,财务公司需与中车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依据协议向中车集团提供存款、信贷及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在审议该议案时,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为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所需,相关交易的上限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从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控股股东中车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且交易上限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2020年实际发生额均小于预计金额,主要原因是中车集团的相关业务平台正在逐步形成,业务规模拓展进度晚于预期,以及公司对与中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控制所致。
2019年、2020年实际发生额均小于预计金额,主要原因是中车集团的相关业务平台正在逐步形成,业务规模拓展进度晚于预期,以及公司对与中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控制所致。
2019年、2020年实际发生额小于预计金额,主要原因是中车集团的相关业务平台正在逐步形成,业务规模拓展进度晚于预期,以及公司对与中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控制所致。
1)存款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中车集团于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2022年度)、人民币210亿元(2023年度)、人民币220亿元(2024年度)。
2)信贷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中车集团自财务公司获得的最高信贷额度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2022年度)、人民币160亿元(2023年度)、人民币170亿元(2024年度)。
3)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中车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0.22亿元(2022年度)、人民币0.23亿元(2023年度)、人民币0.24亿元(2024年度)。
财务公司与中车集团信贷服务的上限增加,主要为适应中车集团的业务发展,财务公司向中车集团提供的信贷业务将大幅增加。
中车集团系由原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与原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合并而来。北车集团系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8号)批准、从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分立重组的国有独资大型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
2015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02号)批准,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合并,合并完成后,北车集团存续并更名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2015年9月24日,北车集团已就本次合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名称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00万元。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中国中车集团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改革﹝2017﹞1015号)批准,中车集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中车集团名称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00万元。
中车集团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孙永才,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300,000万元,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装备及重要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和租赁,以及依托轨道交通装备专有技术的延伸产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车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4,690,076,450股股份(包括A股股份14,558,389,450股,H股股份131,687,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1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财务公司与中车集团的前期同业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中车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与中车集团于2021年3月30日签署了《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财务公司与中车集团于2021年3月30日签署了《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一)《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交易内容:公司向中车集团销售原材料、配件、零部件、设备、包装材料、车辆、能源等产品,提供修理、安装、培训、加工、绿化、安保、卫生、工程承包、项目运营、业务咨询等服务;中车集团向公司销售原材料、配件、零部件、设备、包装材料等产品,提供修理、安装、培训、加工、绿化、安保、卫生、工程承包、项目运营、业务咨询等服务。
3)在一方与另一方进行的任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较其向第三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更差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该等产品和服务;以较其向第三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更差的条款从另一方采购该等产品和服务。
4)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第三方能按照优于协议项下一方的价格条件提供相同或相似产品和服务,则另一方有权从该第三方采购产品和服务。
3、定价原则: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凡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执行协议价。
4、协议生效及有效期:在符合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有关约定的前提下,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毕适当的批准程序(如适用)后,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租金及税费:具体房屋的租金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出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的房屋税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手续和承担有关税费。
3、协议生效及有效期:在符合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关约定的前提下,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毕适当的批准程序(如适用)后,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财务公司为中车集团及其各级成员单位(但不包括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结售汇、投资、融资租赁、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担保、票据承兑、承销等服务)。
2、财务公司向中车集团支付的存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并应不高于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车集团或同等条件第三方吸收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财务公司向中车集团提供信贷服务,利率或费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业务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或费率确定,并应不低于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车集团或同等条件第三方办理同种类信贷业务所确定的利率或费率。
4、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车集团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参照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5、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负责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的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于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19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19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雷江,200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雷江199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雷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本项目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莹,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林莹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林莹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邹俊,200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邹俊199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邹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6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拟根据2021年度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审计范围、具体要求、工作量等)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同意提请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具备为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境内外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宜。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宜,表决情况: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聘请毕马威华振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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