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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春运办关于做好2021年道路客运春运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1年道路春运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21〕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4〕9号)规定,春运期间,允许空载返程的客运车辆以及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接驳旅客的客运车辆凌晨2-5时在我省境内通行。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要督促相关车辆所属公司填写《凌晨2-5时在途运行客运车辆信息报备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于每日上午9时前报备。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于每周一前,将上一周的报备信息汇总后报省运输中心春运办,由省运输中心春运办统一函告省总队,逾期将不再予以补报。请各级道路运输机构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空载返程或接驳报备,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一)春运期间,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应认线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2),组织原闽运九大公司填写《福建省2020年春运道路客运站生产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自1月14日起每日上午8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省运输中心客运处(相关数据自1月13日起统计)。

  (二)请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于春运开始后每日报送1次“道路客运春运工作情况分析”(电子版),内容主要包括保防控、保安全、保疏运、保服务、应急保障、先进典型、客流分析、问题与措施建议等。同时,请分别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11:00、3月4日前,将春节假期期间道路客运春运工作情况、本单位春运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运输中心客运处。

  (三)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和原闽运九大公司应确定1名春运数据信息报送联络员,并填写《2021年春运道路客运数据信息联络员情况表》(详见附件4),由于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汇总后于1月13日前报送省运输中心客运处。

  请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传达、部署到辖区运管所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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