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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这样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是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有所调整。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二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三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因此,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不需重新缴税。

  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免税车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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