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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违规担保暗度陈仓 董事长侯毅等4人吃警示函

  北京7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傅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马素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代码:002341.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纶科技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新纶科技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新纶科技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新纶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侯毅作为新纶科技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傅博作为新纶科技时任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傅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马素清作为新纶科技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马素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高翔作为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局核查和你公司自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侯毅:

  经我局核查和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傅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傅博:

  经我局核查和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你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素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素清:

  经我局核查和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翔:

  经我局核查和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陆续签署担保协议,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解除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于2019年3月21日补充披露了自查自纠对外担保公告,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你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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