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花近8千万股转手 前控股股东副总内幕交易遭罚
北京8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显示,2018年起至2019年1月25日,兵团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师国资公司”)积极筹划转让所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股票简称“*ST百花”,600721.SH)股份相关事宜。2019年1月25日,百花村最终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新疆监管局认为,六师国资公司及下属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百花村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8日形成,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向阳因参加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的转让百花村股份事宜决策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赵向阳自2018年11月18获悉内幕信息后,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及“姚某”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百花村”股票,共获利5.01万元。
赵向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没收赵向阳违法所得5.01万元,并处以5.0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0.02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新疆监管局备案。
据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6月30日,六师国资公司持有百花村7952.51万股,持股比例为19.86%,为当时百花村第一大股东。而当事人赵向阳为六师国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9年7月12日,百花村发布公告《*ST百花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公司已多次披露控股股东六师国资公司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7952.5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9.86%)给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集团”)。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六师国资公司的告知函,六师国资公司已于2019年7月3日收到华凌集团剩余股份转让款,并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六师国资公司与华凌集团的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凌集团持有百花村股份7952.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6%; 六师国资公司不再持有百花村股份,上述权益变动后,百花村控股股东变更为华凌集团。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时间:2019-08-28 来源:
赵向阳:赵向阳,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新疆五家渠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赵向阳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为响应上级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要求,兵团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师国资公司”)积极筹划转让所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或公司)股份相关事宜。
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就转让所持百花村股份事宜进行讨论。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六师国资委、财政局报送《关于转让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转让六师国资、新农现代合计持有百花村9581.17万股持股比例23.93%”。
2019年1月7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会议就转让百花村股份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2019年1月24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拟将六师国资公司以及下属企业所持有的百花村全部股份进行转让的事项。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百花村发函告知拟整体转让所持有的百花村股份。
2019年1月25日,百花村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我局认为,六师国资公司及下属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百花村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8日形成,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向阳因参加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的转让百花村股份事宜决策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赵向阳内幕交易“百花村”情况
(一)赵向阳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的情况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1996年11月26日开立于新疆证券,后转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2018 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分8笔买入百花村46,300股,成交金额253,837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卖出金额306,455.32,盈利50,619.78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本人手机和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二)赵向阳操作“姚某”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情况
姚某为赵向阳配偶。“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 年12月21日单笔买入“百花村”17,700股,成交金额96,642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亏损565.82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综上所述,赵向阳自2018年11月18获悉内幕信息后,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及“姚某”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百花村”股票,共获利50,053.96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向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向阳违法所得50,053.96元,并处以50,053.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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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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