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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违规吃警示函 未披露2018年年报

  北京10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今日公布的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19〕25号)显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尚在存续期的公司债券7只,存续金额合计36.59亿元。其中,公开发行3只,存续金额7.59亿元。截至目前,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查询发现,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上。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尚在存续期的公司债券7只,存续金额合计36.59亿元。其中,公开发行3只,存续金额7.59亿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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