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天美汽车美容护理中心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齐齐来建材店(经营者程少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天美汽车美容护理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交还合同土地和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租赁场地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无须返还被告合同定金人民币两万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浩、人民陪审员郭金彩、人民陪审员劳倩仪组成合议庭审理,员冯静欣担任记录。定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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