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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救护常识(救护车驾驶员急救知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门规定。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的管理,提高交通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临时组织救护小组,统一指挥,避免慌乱,要立即扑灭烈火或排除发生火灾的一切诱因,如熄灭发动机、关闭电源、搬开易燃物品,同时派人向急救中心呼救。指派人员负责保护肇事现场,维持秩序。开展自救互救,做好检伤分类,以便及时救护。

  根据分类,分轻重缓急进行救护,对垂危病人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脏按压和口对口人工呼吸。对意识丧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伤员口鼻中泥土、呕吐物、假牙等,随后让伤员侧卧或俯卧。对出血者立即止血包扎。如发现开放性气胸,进行严密封闭包扎。伴呼吸困难张力性气胸,条件许可时,可在第二肋骨与锁骨中线交叉点行穿刺排气或放置引流管。骨折处进行固定。对呼吸困难、缺氧并有胸廓损伤、胸壁浮动(呼吸反常运动)者,应立即用衣物、棉垫等充填,并适当加压包扎,以限制浮动。

  (1)凡重伤员从车内搬动、移出前,首先应在地上放置颈托,或行颈部固定,以防颈椎错位,损伤脊髓,发生高位截瘫。一时无颈托,可用硬纸板、硬橡皮、厚的帆布,仿照颈托,剪成前后两片,用布条包扎固定。

  (2)对昏倒在坐椅上伤员,安放颈托后,可以将其颈及躯干一并固定在靠背上,然后拆卸座椅,与伤员一起搬出。

  (3)对抛离座位的危重、昏迷伤员,应原地上颈托,包扎伤口,再由数人按脊柱损伤的原则搬运伤员。动作要轻柔,腰臀部托住,搬运者用力要整齐一致,平放在木板或担架上。

  千万不要现场拦车运送危重病人,否则由于其他车辆缺乏特殊抢救设备,伤员多半采用不正确半坐位、半卧位、歪侧卧位等而加重伤势,甚至死于途中。

  主要现象:城市快速公路,从辅路进入主路,随即往左并线,好一点的,是先并到中间车道,更为勇猛的,是直接切过两条车道,并线到快车道上。

  造成后果:如果此时后面没有来车,倒也平安无事,但如果后面有车来,这样的驾驶动作,就逼迫后车不得不立即减速,伴随着的,是发生追尾事故的隐患。

  主要现象:行驶在城市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距离出口已经相当近了,才想起往外并线,于是不管不顾,减速打轮。更有甚者,把车开到几乎与出口平行的位置上了,才从最里侧的快车道上,向右做90度直角转弯,横切三条主干道,把车开出主路。

  造成后果:您老人家是出去了,被你拦住的几条车道都陷于了暂时的停顿状态。交通就是流动,在高峰的时候,一辆车一个10秒钟的停顿,都可能带来后面连绵百米,数百辆车长达几分钟的停顿。事实上,北京二、三、四环路,由于这种驾驶动作的存在,而经常陷于拥挤。

  正确做法:距离出口500米的时候,用比原有速度略微低一点的车速,逐车道地向外并线米的时候,车已经行驶在了出口车道上,进入出口车道之后,再把车速彻底降低,以保证安全出主路,同时又不影响主路各车道的流动。

  小建议:管理部门在每个出口设立1000米、500米的提示牌;在每个出口车道上,施画100米的实线,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主要现象:道路行驶,由于故障、事故、施工、作业等原因,车道忽然减少的时候,很多驾驶者互不相让,个个奋勇当先,似乎全都有十万火急的事情需要处理。于是,一个死疙瘩形成了。

  造成后果:死疙瘩形成容易,化解就得需要时间了,拥堵的时间反而会延长,十万火急的事情反而难以去处理。

  小建议:这条规则已经被写进了交通法规,目前需要的是有措施保证实施,对于违反游戏规则者,应该有处罚措施。比如对于加塞者,罚其靠边停车休息,30分钟后方准离去。

  主要现象:也不知道是真着急还是假着急,路口红灯变绿,不慌不忙地挂上档、松开手刹,温柔地踏下油门,车子徐徐启动。这样还没等过去几辆车,绿灯又变红了。

  造成后果:交通就是流动。该您走您就得快点,都这么慢吞吞的,四个现代化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尚且不说,路口的车龙越来越长可是眼前就能瞧见的。

  正确做法:跟你垂直的路口开始闪灯了,就可以踩离合挂档,你这边只要变了绿灯,松开手刹跟上油,车子很快就能驶过路口。

  小建议:现在驾驶证考试增加了百米之内加减档,我看太有必要了,可以考虑再训练训练每位驾驶者的瞬间起步和眼观六路。交通协管员应该把行人骑车人控制住,不该他们走的时候,车道上就不该出现他们的身影。因为行人骑车人往往是影响路口通行能力的祸首,针对这个问题,能出台针对行人、骑车人违章的处罚措施并保障实施就是最好的事情了。

  主要现象:我们的道路至今仍以车种分道,小汽车车道、混合车道、大型车车道。事实上,小汽车的动力性能虽然优越,但它的快慢最终取决于驾驶它的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明显慢于车流的小汽车,按照现行交通法规,它没有违章,但它给造成的拥堵更甚于超速的车辆。

  正确做法:您不打算把车开到80公里时速的时候,不妨就在最外侧车道里,别往里并线了。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打算陪着您在道路上踱步、赏景。

  小建议:道路不应再以车种划分(公交车道除外,公共汽车理应有专用道路)而应该以速度划分,比如,可以按80Km/h、60Km/h、40Km/h三种速度,分出三条车道。超速是违章行为,低速行驶同样属于违章行为,因为交通就是流动。

  主要现象:很多道路都划了人行横道线,但这线有何用?你见过有几辆汽车能在线前主动停下以让行人安全通过?非但如此,偶尔遇到一位文明驾驶者停车礼让,后面的车便不是晃大灯,就是按喇叭,仿佛家里有病危者需要去救护。行人们也有很多无视人行横道的存在而任意穿行,有部分遵守规则的市民,见人行横道线不起作用也就不再重视它的存在。

  造成后果:这种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多数人行横道线旁没有信号灯;二是交通法规对于人、车事故的处理有不公平的倾向,坚定了行人违章的信心。

  正确做法:见到人行横道内有人,驾驶者就应该停下车,让行人先过。这在很多国家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可中国确实人多,有人担心这样做,汽车就停在那里别动了。所以不妨来个小的变通,如果你身后没有汽车,你的车速又比较高,就顺势一给油过去吧,如果身后有一大串汽车呢,就应该毫不犹豫地立即停车。

  小建议:上策,尽可能多地建设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实现人车分流。中策,人行横道都应设立信号灯。下策,弄个电子监控装置,谁不礼让行人,算违章,扣分罚款。还有,别再弄出什么伪善的“强势”“弱势”的弱智交通法规,助长行人骑车人无视安全的行为。该尊重的时候那些专家死哪去了?

  主要现象:很多驾驶者都会遇到这样的经历:前面的车不知何时突然一脚刹车,停在行车道内,这种事发生概率最高的,是出租车,因为是有乘客拦截出租车。

  正确做法:只要不是不踩急刹车,就会追尾或撞人,就应该避免踩急刹车,为他人想想,一脚急刹下去,后面的车怎么办?出租车为了乘客上车而突然刹车就更是不对了。

  小建议: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考虑,此类事件导致追尾,责任由前车负全责。那样不会再有谁敢于冒此险,挨了撞还要赔钱给撞他的人。当然,这事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主要是如何界定的问题。

  主要现象:1,不管道路照明设施有多好,远光灯永远亮着;2,不管有没有雾,前后雾灯伴随着大灯一直开着;3,进出有人值守的大门或进出狭窄的胡同,不懂得临时关闭大灯;4,并线、转弯或进出主路,不懂得事先打转向灯;5,正常行车无故开双闪灯。

  造成后果:有事没事总开着远光,您的视线是好了,可对面的车呢,就不为迎面而来的驾驶者考虑考虑?前雾灯倒还影响不大,后雾灯就招人讨厌了,没雾的天气开着后雾灯,晃着后面的驾驶者,特难受。进出大门临时关大灯,这是起码的道德,对人家是一种尊重。并线转弯不开转向灯,离追尾刮蹭就不远了,名副其实地马路杀手。

  正确做法:城市道路行驶,远光灯的作用其实很小,能不开尽量别开,遇见门卫等,最好把大灯临时关一会。在并线、转弯、进出主路,一定要提前打开转向灯,最少闪三下后,再打轮。双闪是为了紧急停车的时候预备的,不是特权灯,别拿双闪当警灯用,即使是多辆车编队行驶,也没有开启双闪灯的法律依据。把双闪灯当作特权灯使用的人,自我感觉可能还挺好,旁边懂行的人看了,就一个感觉:傻。

  小建议:什么大灯增亮器等东西,就应该禁止销售,对行驶中的车辆,其灯光使用应有严格的规定、宣传及监督。政府、军队的负责人,管好你们手下的司机,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身份,别老狐假虎威的,上了路就把双闪灯开个不停,替自己和这个政府挣足了骂名。

  主要现象:十几年前,外地人很羡慕北京安静的城市道路,可现在呢,喇叭声连续不断,最近五年以来,北京开车按喇叭似乎成了一种时尚。我见过很多驾驶者,只要行驶前方有人有车,甭管人家碍没碍着他的事,喇叭声就永远不停。真叫一个闹。

  造成后果:越是文明的国家,就越听不见喇叭声。做为驾驶者,应该从这三方面,找出自己按喇叭的原因,一是手太潮,对自己的驾车水平根本没有信心;二是不安全意识过于强烈,对路上的任何一辆车任何一个人都抱以不放心的思想;三是以我为尊的霸权思想,认为只要他走在这路上,别人就得回避退让,你要是没有这个意思,他就狂按喇叭不止;

  正确做法:少按喇叭,最好不按喇叭。有人说,不按喇叭出事怎么办?其实,这是一个心态与技术相结合的问题。喇叭按多了,汽车与行人有时候比较对立,还容易引起逆反心理呢。至于车与车,更是没有按喇叭的必要了。我经常看到并线的时候,后车按喇叭,其实路权是全民拥有的,这路不是你一个人的,人家要并线近来,只要不是加塞、只要不是硬冲,后车稍微一收油或一个轻微的刹车,问题也就解决了。非按几下喇叭有什么用?

  小建议:严格管理!80年代中末期,北京城市道路,只要按喇叭就会被处罚,那时候路上就比较安静,现在都不管了,喇叭声自然大了许多。

  驾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则,优先通过权。比如,在三条车道的道路上,一辆车在最外道,一辆车在最里道,俩车同时往中间车道并线的话,左侧汽车需要礼让右侧的汽车,也就是说,位于右侧车道里的车子,此时有优先通过的权力。如果俩车在同时往中间车道并线时,发生了刮蹭,会判左侧汽车承担主要责任。同样道理,当您驾车进入环岛时,需要注意礼让环岛内的车子,因为此时,环岛内的车拥有优先通过权。

  城市的进步不光是高楼大厦有多少,汽车增加了多少辆,社会道德意识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可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中国社会最匮乏的,是社会公德。甭管是穷乡僻壤的村长、村干部,还是大城市里的市长、公务员;甭管是乡间的农妇,还是大厦里的白领。在社会公德这个话题前面,几乎都处于小学没必要的水准。同样,汽车进入家庭仅仅几年的光景,行车道德自然匮乏得更为严重。

  行车道德的树立,需要以完善而合理的法规为后盾,严格而公平的执行为手段。当现代交通意识贯穿于每个人心中时,才能换来良好的交通环境。很多国家进行了不遗余力宣传、教育再加上完善的法规和严厉地执法。我们也走到这一步了,虽晚了点,但总比保持现状强。

  乱扔杂物:很多驾驶者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自己在正常行驶,前面的老兄一会儿从车里扔出个可乐罐,一会儿扔出个塑料袋,或是吐口痰。后车只好开始躲闪行动,躲好了还成,躲不好可就得剐上旁边的车了。

  并线不打灯:有的驾驶者,总觉得路上就他一人,无论拐弯、并线,一律不打灯。或者遇上个别出租司机,他们一旦发现有乘客招手就会连反光镜也不看就紧急停车,结果就经常导致后面的车辆和行人险象环生。

  开车打电话:驾驶过程中,无论是处于行车状态还是堵塞状态,都不应打电话或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肯定是分散了你的注意力,影响到你的注意力,对安全驾驶是有害的。

  过坑不慢行:驾驶者在通过泥坑、水坑时应注意减速慢行,避免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其实雨雪天路况复杂,有些泥坑深浅难判,提前减速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有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上行走,这样才比较安全。

  汽车前面的两只“大眼睛”叫“大光灯”。夜幕降临,司机打开“大光灯”就能照亮道路。在汽车大光灯下,有两只“小眼睛”,它同车尾两边的两只“小眼睛”相互连结,这是用来指示方向的“方向灯”。汽车尾部有两只“红色的眼睛”,叫刹车灯“。当驾驶员刹车时,这两只“红眼睛”立刻发亮,它告诉行驶在后面的车辆,注意保持距离。此外,汽车尾部还有两只“白色的眼睛”,叫“倒车灯”,汽车倒车时会发出白色光线,有的还会发出“倒车,请注意”的叫声,我们也要及时避让。

  你知道汽车是怎样转弯的吗?汽车是依靠前轮来转向前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但是前后两只轮子不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个差距称“内轮差”。因此,我们碰到要转弯的汽车,不能靠得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前轮过去就没事了。因为有“内轮差”,如果离转弯的汽车太近,很可能被后轮撞倒压伤。

  知道了汽车转弯时会发生“内轮差”,所以我们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方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了,人与车身靠得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离队,不互相追逐嬉闹,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人、车通行。过马路时,应在人行横道上通过。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队伍长、安全通过有困难,可请叔叔协助一下通过。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车 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担负着特殊紧急任务。交通法规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抢险车先行。

  有一些同学喜欢随便玩弄停在马路上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投掷石块,以此作乐。其实这是十分危险和不道德的行为。最容易造成事故。当我们发现这种不良行为时,应该及时提醒,大胆劝阻。因为拦车和追车时容易和行驶中的车辆相碰撞发生伤亡事故。吊车时由于人小手劲差而半途掉下摔伤。特别是向车辆投掷石块,这是一种破坏公共财产和国家财物的不法行为,应严厉禁止;此外容易使车内人员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铁路道口比较复杂,交通十分繁忙,行人、自行车、汽车、火车等都要从道口通过。为了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在铁路道口处都设置了栅栏。火车来临时,红色信号灯闪亮,栅栏关闭,行人和各种车辆停止前进,静静等候,让火车通过。千万不要跨越栅栏,冒险抢道。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左右仔细观看,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自行车轻巧灵活,是外出理想的交通工具,不少小朋友都想学骑自行车。学骑自行车不仅要有大人指导和保护,还要选择在人车稀少的道路、广场或操场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学会骑车、兴冲冲地骑车上马路时,千万要注意骑车安全。

  交通安全(The traffic safety),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儿童交通安全(2016—2017)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

  让他们在实际道路上独立进行活动、玩耍中,避免发生交通伤亡事件等。并懂得宣传交通知识。其次为妇女及中老年人,此类人群报申驾驶技术学习前期,需进行严格登记,并在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下入缴强险以及其他金额。

  从区域市场来看,2011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纲要》提出,到2015年,西部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6万公里;80%的现有国道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等级;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90%的建制村通班车(藏区达70%)。

  到2020 年,现有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西部地区路段基本建成;“八纵八横”骨架公路基本建成;基本实现有条件的县城(团场)和国家一类口岸通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通班车。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突破400万公里,达400.82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4.74万公里,“十一五”期间新增66.30万公里。全国公路密度为41.75公里/百平方公里,比上年末提高1.53公里/百平方公里,比“十五”末提高6.90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全国高速公路达7.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

  中国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五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天因车祸死亡的有300人左右,每年因车祸死亡的有10万人左右,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 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多万人,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

  截至2013年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中国已经大踏步进入“运输车辆时代”。但是,值得社会关注并亟待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有数据显示,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伤害和死亡率在1985~1999年中,增长了81%。我国每年有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每天,至少有19名15岁以下的中国孩子因道路交通意外而死亡;77人因道路交通伤害而受伤。

  中国少年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居全球首位,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等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调查显示:中国75.66%的汽车内没有安装儿童安全座椅;39.95%的家长曾让孩子坐 在副驾驶位置;而43.12%的家长选择在乘车时怀抱儿童,10.05%的家长则认为安全气囊能有效保护儿童。《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作者陈辉表示,这些 都是交通事故中儿童受到重大伤害的主要原因。陈辉建议,政府部门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具体的使用条件、惩罚条例等,并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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