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机动车维修无和结算清单托修方可拒绝支付费用
昨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举行《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意味着未来昆明机动车维修经营或将从经营许可制变更为经营备案制。
由于机动车维修经营涉及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安全生产等因素,油污污染、噪音、侵占城市道路经营等方面的投诉不时发生,行业性质又与市民群众的出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水务、滇池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设备检测、生态环境保护、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排水等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同时,为了避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长期不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而导致监管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于终止经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内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入库、出库管理制度。同时,在使用托修方自备配件维修车辆的,应当在维修合同中注明自备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并查明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无法查明的,不得使用。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使用规范的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结算维修费用,应当开具,并附工时、材料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听证会现场,20名听证代表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发表了意见建议。多名代表将目光聚焦在征求意见稿中“机动车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时,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的条款。
“我建议设立汽车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听证代表、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王浩说,针对机动车维修的特殊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聘用汽车维修行业诚信监督员的方式,调解消费者投诉,促成当事双方调解解决争议。“机动车维修产生争议,有时是因为检测、鉴定的费用远远高于修理的费用,这时就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解决争议。”
听证代表、云南旅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陈泽宇也提出,和消费者相比,机动车维修企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技术方面处于强势,所以在发生纠纷之后,建议除了管理部门外,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记者 孙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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