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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车也列入越来越多人的计划之中。然而,在购车消费过程中,汽车消费纠纷亦越来越多。汽车是大件消费品,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往往非常艰难。日前,记者了解到,车子性能、维修质量问题、保险责任难分等纠纷已成为仲裁受理的一个热点。仲裁专家办案、一裁终局,为广大汽车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亚市消费者潘先生于2007年7月在海口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小轿车。购买后,该车行驶不到2500公里就出现机油报警灯报警现象。此后,每隔1500公里左右机油报警灯即报警,消费者多次到海口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检查,测试,但始终未能检查出机油消耗量大的原因。潘先生在经过多次与销售商协商都没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车或更换发动机。消协于2008年4月对此件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被诉单位发送“消费争议调查通知书”,分别多次组织被诉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只愿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发动机的服务)。于是消协说服、引导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海口仲裁委员解决。

  海口仲裁委于2008年8月受理此案,依法由专家组成仲裁庭审理,最终仲裁庭从双方利益出发,在一月后做出仲裁调解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汽车免费修理,经三次修理如仍有质量问题的,必须向潘先生更换新的发动机。

  审理此案的刘仲裁员认为,潘先生提出的维权请求,无论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还是《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同时刘仲裁员指出,尽管消费者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但相关法律却是一片空白。

  他说,迟迟未出台的汽车产品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责任草案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组成和系统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万公里。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同时,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应结合《消费者权益保》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仲裁往往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协商解决。

  9月底的一天,市民小林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昌江返回海口。快到海口时,因水温过高车子抛锚,后被拖至海口一家私人汽车修理厂维修。三天后,车子维修完毕,小林支付该汽车维修厂维修费及配件费共计4300元。国庆黄金周期间,小林驾驶该车带着父母前往三亚游玩。可当车子行驶到半路时,再次因水温过高不能继续前进。小林随即将车拖至附近的一家汽修厂进行检查,该汽修厂维修人员认为,汽车再次出现故障是由前一次维修不当所致。于是小林与原汽修厂联系,并提出退还全部的维修费;而原汽修厂只同意重新维修。小林不愿再让该厂进行重修。双方协商数次未果,小林便与汽车维修厂将纠纷申请到海口仲裁委解决。

  经审理,海口仲裁委做出仲裁调解书:由原汽修厂将车拖至厂里进行重修,重修费及配件费都由厂方承担。双方对这个结果都表示满意。经过再次维修后,车子水温过高的问题得到解决。

  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刘仲裁员在此提醒车主们在送修汽车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汽修厂,切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并提醒车主还要注意以下三点:维修汽车时,要选择证照齐全、技术水平好的厂商,以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前要问清相关事项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要保存好维修结算单;汽车维修完毕后,不要急着离开,要记得复核车辆和维修结算单,检查清单上记载的项目是否到位,尤其要注意结算单上发动机号和底盘号是否与驾驶证上的一致,以防产生纠纷后投诉无门。购买零配件的,要检查零配件明细中列举的零配件有没有超出维修项目中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范围。此外,在阅读结算单和明细时有疑问的要及时提出。

  刘仲裁员还提醒,一旦发生汽车维修纠纷,车主可以分三步走,首先向商家或厂家索赔;如果消费者第一步得不到解决,第二步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公安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如果还得不到解决,车主可以向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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