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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247号)

  日,本局收到彭山区凤鸣派出所移交的《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中显示“彭山区凤鸣派出所在办理周伦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案时发现:周伦未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便开始经营商铺承修机动车”。

  2022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三段1243号的名扬汽车养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是:

  、门头招牌的内容为“名扬汽车养护中心,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2、名扬汽车养护中心的经营者周伦未提供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三段1243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三段1243号从事汽车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经营活动,于

  年4月24日彭山区凤鸣派出所在办理当事人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案时而案发。二、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

  月23日止,当事人从事汽车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的违法所得为11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经营者:周伦(513823XXXXXXXX551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证据;

  证据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

  证据四:《询问笔录》、《经营台账》《机动车修理登记台账》,证明当事人在未办营业执照从事汽车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的经营情况。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2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补胎、换胎、维修汽车空调、换机油、底盘维修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元整(¥119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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